为加强和规范秘书处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建立健全差旅费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差旅费在会费支出中的比例,参照粤财行【2014】67号文件《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广州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交通费按照【2014】67号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级别凭票据报销。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二、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产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40元,凭票据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四、市内交通费用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市内交通工具的,不再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