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商会执委会的建设,更好地规范会议制度,进一步提升执委会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实现议事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达到有效促进商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福建商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商会的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结合商会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坚持民主、高效的原则。凡属商会执委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执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执委会议事应提高效率,防止议而不决、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3、加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的原则。认真落实商会办会宗旨,切实做好为广大会员的服务工作,更好地为闽粤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商会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商会实际提出实施的意见和措施。
2、讨论研究商会的重大改革措施,把握商会的主要发展方向,努力提升商会的社会影响力。
3、研究决策商会的重大事项,举办重要活动,定期召集、主持商会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4、研究确定商会发展计划,审核、批准副会长以上职务的任职申请。
5、探讨有关项目立项、投资方案、经营管理、对外推介等重大问题。
6、审定以商会名义对外发出的重要文件及其他需要由执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会议纪律
1、执委会是商会的领导核心和决策机构,各位成员都应该按时参加执委会召集的会议,对会议研究的议题积极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
2、执委会成员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会议,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报会长批准。
3、无故(含请假)不参加会议,缺席一次应在会议上给予通报批评;缺席两次义捐1万元;缺席三次义捐款2万元;一年内累计超过四次不参加会议,将不再保留其执委会成员资格,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取消其执委会职务。
四、会议的组织
1、执委会议事主要采取执委会会议方式。特殊情况,经会长同意,也可以采用现代通讯方式议事。
涉及商会重大改革事项、人事变动、财务开支重大调整等问题,必须采取执委会会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2、执委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每个季度末后两周安排其中一个星期六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召开。会议具体召开时间由会长确定,并由秘书处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到各执委会成员。
3、执委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4、执委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秘书处负责会议会务具体组织工作,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会长签发或会长委托轮值会长签发。
5、执委会会议议题由执委会各成员提交秘书处,经会长审核确定,由秘书处编发会议材料,提前两天将会议材料发送(书面、邮件及其它通讯方式)各执委会成员酝酿或征求意见。
临时决定召开执委会会议或临时增加议题的,相关会议材料由秘书处在会前发给各执委会成员。
6、执委会会议一般程序为:(1)议题有关成员汇报议题内容;(2)参会各成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表明态度;(3)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讨论情况,参会全体成员集体决策。
7、会议讨论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妥善集中正确意见;对于少数不同意见应当认真加以考虑。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8、会议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应当进行表决,由主持人确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如果意见出现较大分歧,应当进一步讨论、交换意见,待意见比较一致时方可进行表决。
9、执委会会议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执委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五、会议的执行
1、对执委会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每位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
执委会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贯彻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经会长同意后,提请执委会进行复议。在执委会作出新的决定、决议前,任何人不得改变集体决定、决议,不得发表不符合集体决定、决议精神的意见。
2、秘书处应将执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视会议内容传达到商会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有关会员;会议明确由秘书处负责落实或执行的事项与工作,秘书处必须抓好贯彻落实。不能按期办结的,须说明理由,及时反馈执行进展情况。
六、本规则由广东省福建商会执委会负责解释,自 2014 年 9 月 14 日起执行。